倒计时!这些专票请收回冲红,否则需要补税!
发布日期:2021-12-26 浏览次数:665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本公告规定的税费优惠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而按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的规定,纳税人按照8号和第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是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所以,当时这个政策出来后,按规定纳税人可以分情况都自己已经开具专票的情况进行处理。
1、收不回专票了,就收不回的部分纳税,其余部分享受免税。
在第8号 、第9号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发生相关应税行为,可适用第8号,第9号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但纳税人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无法按上述规定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的,其对应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其余收入仍可享受免税政策。公告下发之后,纳税人应按照8号、9号公告等规定适用征免税政策并开具和使用发票。
2、及时收回专票并开具红字发票,重新开具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这部分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
3、未及时收回先按规定享受了免税,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这三种情况中,我们今天说的就是第3种,因为前两种并未留下什么尾巴需要解决的,没收回且不打算收回直接纳税即可,已经收回了的直接红字冲销已经开了免税发票享受了。
只有第三种,发票还没收回,但是先享受了免税,这种情况,千万别忘记收回专票并红冲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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