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
发布日期:2023-01-09 浏览次数:39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本市有10.1万户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未依法报送2021年度的年度报告,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上述企业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补报年度报告。凡逾期不办理的,本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处理。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三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