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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户相关热点问答

发布日期:2023-01-31 浏览次数:547

  1.什么是非正常户?

  答: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2.非正常户的认定流程是什么?

  答:根据《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三条规定:(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纳税人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处理,即: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停止其发票领用簿和发票的使用。

  3.企业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会公示吗?

  答:根据《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税务机关应在非正常户认定的次月,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媒体上公告非正常户。纳税人为企业或单位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纳税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

  4.非正常户能正常开具发票吗?

  答:不能。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规定: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5.企业收到且已申报抵扣的非正常户开具的发票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规定:“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6.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

  7.非正常户该如何解除呢?

  答:根据《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三条规定: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就其逾期未申报行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无需纳税人专门申请解除。

  8.税务属于非正常户注销还需要办理注销手续吗?

  答:非正常户注销不代表税务已注销,若发生税务注销情形的,在办理税务注销前,请先解除非正常状态。

  9.非正常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能重新申请办理新的税务登记么?

  答:根据《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021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加强非正常户异地协作管理。税务机关要加强非正常户信息交换,形成对非正常户管理的工作合力。对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报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限量供应发票。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异地为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应通知其回原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原税务机关办结相关涉税事宜后,方可申报转办正式的税务登记。”

  10.被认定为非常户,会影响到纳税信用评价吗?

  答: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

  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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