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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热点问题

发布日期:2023-05-30 浏览次数:364

  1.我们企业去年向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了一笔现金,现在办理2022 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请问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四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

  如果您企业的捐赠支出是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则准予在规定内计算扣除。

  2.我在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发现同时存在两笔公益性捐赠支出,一笔是2021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一笔是2022年度发生的捐赠支出,请问在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该如何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5号),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3.我们企业打算向本市一家公益性组织进行公益性捐赠,请问如何确认该组织是否具有税前扣除资格呢?

  答:根据《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您可以通过以下渠道查询本市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首页--政策文件--政策法规库--企业所得税栏目。

  4.我是一家本市的公益性群众团体,计划接受企业捐献的一批教学设备,请问如何确认该笔捐赠设备的捐赠额?

  答:根据《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除另有规定外,公益性群众团体在接受企业或个人捐赠时,按以下原则确认捐赠额:

  (一)接受的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捐赠额;

  (二)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捐赠额。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群众团体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接受捐赠方不得向其开具捐赠票据。

  5.我们企业在2022年同时发生了扶贫捐赠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请问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限额时,两笔捐赠支出需一起计算吗?

  答: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

  6.我们企业计划向本市的公益性群众团体捐赠一批设备,请问设备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如何扣除?

  答:根据《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规定:“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相关费用的扣除问题

  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用等相关支出,凡纳入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具的公益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上述费用未纳入公益性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企业相关费用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

  本公告适用于2021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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