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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日报:长三角企业可以“姓”长三角了

发布日期:2020-11-07 浏览次数:829

        本报讯 即日起,长三角企业可以“姓”长三角了。昨天,《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统一企业登记标准实施意见》正式施行。意见允许企业在名称和住所中使用“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字样,增强企业认同感、归属感的同时,提升他们在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内的品牌影响力,增加他们潜在的市场机遇。

        突出“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

        昨天下午,在朱家角市场监管所,朱家角工业园区招商员基月峰代企业拿到了首批享受新政红利的全新营业执照。记者注意到,中采(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变更后的营业执照住所一栏填写的是“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上海青浦)康业路6号1幢五层A区101室”。

        “加与不加,差别大了。”基月峰表示,此次申请变更的公司主营业务之一是招商,登记住所突出“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后,更有利于扩大影响力和发展业务,而这在以前是不可能操作的。

        意见明确,只要企业符合一体化示范区执委会对于其相关资质、规模、产业定位等方面的要求,就能在名称中使用“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字样;企业还可自主决定是否在住所中使用“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上海青浦/江苏吴江/浙江嘉善)”字样。这样既防止了“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字样在名称中被滥用,确保该字号的“含金量”,同时又凸显了一体化示范区内企业的品牌效力,扩大示范区产业集聚的试点效应。

        示范区内“一个标准”管准入

        意见施行后,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真正实现了企业登记“门槛”的统一,整个示范区的企业都将享受到高效便捷的“一体化”红利。

        首先是速度的统一。意见明确,一体化示范区内新设企业业务统一实现“一表申报、一窗领取”,包括企业设立、公章刻制、涉税事项、就业参保四个环节在内的全部相关业务手续必须在两天内办结,即“一个环节、两天办结”。

        其次是事权下放的统一。意见明确,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类金融企业除外)、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地区)企业等三类对象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登记受理事权下放。经办人不用再往省会城市跑,可就近前往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相关业务。

        第三是新增异地办理事项的统一。意见明确要求设立线下“一体化示范区服务专窗”,并在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内资企业设立变更等30个现有办事事项的基础上,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外资企业设立变更等30个高频事项的异地申报、异地办理,覆盖企业从设立、变更到注销的全生命周期,大幅提升了申请人办理业务的体验度。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彭文皓表示,三地市场监管部门共同承诺,使用一套流程、一个标准、一种模式,让企业在一地能够享受的政策红利、改革措施,在一体化示范区内可无差别复制、无缝衔接。

        据介绍,一体化示范区还将建立普通注销和简易注销登记制度相互配套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各有关部门逐步实现注销业务的“数据共享、同步指引”,有条件的区域探索试行简易注销登记公告时限从45天缩短至20天。

原发布时间: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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