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司注销最新政策(下)
发布日期:2021-03-11 浏览次数:959
前文说的税务文件里说了啥?划重点!
1、这类企业可以简易注销,不用办清税请证明!
结合税总发〔2018〕149号的规定,两种情形适用简易注销,免办清税证明。
看了上面总局答复,会有老板会计问企业不经营了,是注销好呢?还是留着好呢?下面是整理的案例,大家来看一下公司注销到底有没有必要!
2、注销资料不齐,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当场出具清税文书。
结合税总发〔2018〕149号及税总发〔2019〕64号的规定,目前税务机关已经对清税流程进行了优化,采用了即办注销。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作出承诺后,当场出具清税文书。
纳税人拿着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可当场取得清税证明,事后税务部门也会按规定核销欠税。
(一)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二)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三)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四)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五)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3、纳税信用差,影响公司注销!
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的纳税人,可按规定“承诺制”容缺办理税务注销;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的纳税人将进行严格管理。
公告都对纳税人是重大利好,只要合法经营、诚信纳税,未来注销的程序一定会更简单、更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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